(2017)苏032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州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04号原告:徐州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北环路北侧6号。法定代表人:林界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实际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董事长。原告徐州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