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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盐山县庆云镇东木村民委员会与盐山绿之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庆云镇东木村民委员会,盐山绿之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88号原告:盐山县庆云镇东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山县庆云镇后木村。法定代表人:张清池,跟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盐山绿之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盐山县庆云镇黑牛王村。法定代表人:张常青,任该社经理。盐山县庆云镇东木村民委员会与盐山绿之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庆云镇东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庆云镇东木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盐山县庆云镇东木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