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858号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朝阳社区14组建设西路金福名苑2号楼301号。法定代表人:罗远生。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