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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波与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单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302号原告:张波,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单新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张波与被告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杜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