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波与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单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302号原告:张波,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单新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张波与被告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杜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