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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殷某到朋友家串门,路过被告人徐力一家租住屋门口时,徐力家所养的宠物狗就窜出来缠在殷某脚下,致殷某受惊害怕,殷在驱赶时将宠物狗踢了一脚,徐力的妻子朱某为此便与殷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徐力听到争吵后也从里屋出来与殷某争执,随即用手将殷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打殷某,当被告人操起棍棒和凳子欲再次殴打被害人时,被旁边人合力制止。被害人殷某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殷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殷某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9万元,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殷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2017年7月25日,赔偿款已即时付清,被害人殷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证人涂某、卢某、朱某的证言,殴打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病历、诊断报告单,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2)鄂浠水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京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