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牟志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牟志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县蓝淇纺织有限公司,李凤,平夕彬,张恩芹,陈关定,曾兵远,李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村。法定代表人周静。被执行人牟志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组织机构代码:77939295-9。法定代表人陈关定。被执行人绍兴县蓝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B区2楼277、278、279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73266。法定代表人李凤。被执行人李凤,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平夕彬,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张恩芹,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关定,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曾兵远,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李廷群,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志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县蓝淇纺织有限公司、李凤、平夕彬、张恩芹、陈关定、曾兵远、李廷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牟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县蓝淇纺织有限公司、李凤、平夕彬��张恩芹、陈关定、曾兵远、李廷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牟志强追偿;缴纳案件诉讼费23,34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兵远名下有位于碧水金柯小区13幢103室、位于笛扬路华联国际商贸城5幢E22室、位于纬一路住商楼3幢601室房产,被执行人牟志强名下有位于柯桥育才小区4幢204室房产、李廷群名下有位于柯桥蓝天广场5幢111室、120室房产均被另案查封,且抵押给了他人,都一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曾兵远名下浙D×××××轿车���被执行人牟志强名下浙D×××××号轿车、被执行人李凤名下浙D×××××轿车,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