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吉刚与杨检安、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刚,杨检安,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刚。被执行人:杨检安。被执行人: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检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吉刚与杨检安、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检安、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吉刚执行款21万元及利息。在法定执结期限内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春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