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海叶诉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叶,王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1945号原告:彭海叶,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城步苗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军,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勇,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海叶与被告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海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剑、被告王志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海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8570元;2.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不久,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有时一千、有时五百、有时二百、甚至一百也借,陆续共借了18570元。期间,原告二次怀孕、堕胎,并在最近发现被告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一直欺骗原告。后来还多次发信息骚扰、威胁原告,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被告王志军答辩称,一、双方的关系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明确,18570元是双方交往时的往来款,当时并未明确是否是借款,且有部分款项是双方共同花费的。二、答辩人已经向法院举证在2017年2月4日至5月3日期间通过支付向被答辩人转账28103.76元,此款已能抵消18570元的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到彭海叶起诉时止,王志军以与彭海叶恋爱为由交往,在双方交往期间,王志军多次向彭海叶借款,彭海叶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王志军转账18570元。王志军在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彭海叶还款29103.76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彭海叶与王志军的借款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彭海叶起诉止,王志军已向彭海叶支付了29103.76元,该款已足以偿还王志军向彭海叶借款额。综上所述,彭海叶起诉要求王志军归还借款185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彭海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彭海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梓山书 记 员 刘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