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淑群与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群,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陈淑群,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边街1号五丁苑山羊座14层1404室。法定代表人:魏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淑群与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914.86元,本案受偿34800元,余46252元未执行兑现。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良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