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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国旗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解晓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81民初2457号原告韩国旗,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吉奇峰,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号*号楼***层*****号。负责人刘玉伟,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负责人郑善芳,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照鹏,男,公司员工。被告解晓丹,女,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韩国旗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解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奇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晓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国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0日1时左右,在偃师市商都路与新星路交叉路口段,丁军军驾驶原告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解晓丹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偃师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丁军军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解晓丹承担次要责任,因谢晓丹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办有交强险,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有三责险,故三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赔付解晓丹2000元,应由解晓丹赔付原告方,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施救费发票,扣除交强险限额部分,我公司赔偿原告277.5元。谢晓丹逾期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丁军军驾驶的原告韩国旗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解晓丹驾驶自己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丁军军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解晓丹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因解晓丹的豫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三责险,故对原告的车损、施救费等损失,应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责任以30%的比例在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车损2625元、施救费300元,有相应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票据在卷资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92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92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30%计277.5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该2000元已支付给解晓丹,属主体不当,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可向解晓丹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国旗车损2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国旗车损、施救费的30%计277.5元。三、驳回原告韩国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解晓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倪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