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男某甲、南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南某甲,张某某,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南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南某甲之妻),女,汉族被执行人:南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某甲、张某某、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但其三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南某甲在住房公积金余额32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南某甲在银行存款68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已领取案件款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