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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罗某1、罗某2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4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1,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罗某2,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上海市。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1因拆迁补偿问题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发生言语争执,后其纠集被告人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云梦泽KTV门口附近找到被害人王某,双方再次言语不和后,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等人遂殴打被害人王某以及随后赶到的被害人王某的同事李某某、张某某、沈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沈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罗某1、罗某2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顾某某、黄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1的家属帮助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李某某、张某某、沈某的经济损失,四名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并请求免予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李某某、张某某、沈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以及谅解情况等,对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均不宜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罗某1、罗某2、顾某某、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审 判 员  白艳利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