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高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823民初1804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所欠申请人周某某借款本金149.828万元及全部利息(月利率以2%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乔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4950元,缓交14950,由被执行人高某负担。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47.4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6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