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苏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苏某,谢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222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文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系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谢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某银行因与被告苏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成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