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婷与被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朱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82号原告陈婷,女,xx。被告朱金荣,女,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与被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婷承担。审 判 长 任正亚人民陪审员 黄 花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