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婷与被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朱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82号原告陈婷,女,xx。被告朱金荣,女,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与被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婷承担。审 判 长  任正亚人民陪审员  黄 花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