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应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更168号罪犯陈应,男,生于1993年7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了(2015)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计分考核积分转换表扬二个。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陈应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应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