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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叶艺雄与房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艺雄,房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162号原告:叶艺雄,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房贤文,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叶艺雄与被告房贤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艺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艺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艺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叶艺雄已预交),由原告叶艺雄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思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