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叶艺雄与房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艺雄,房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162号原告:叶艺雄,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房贤文,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叶艺雄与被告房贤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艺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艺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艺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叶艺雄已预交),由原告叶艺雄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思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