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农安万益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奚凯,李勇,裴阳,邱在香,洪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大道696号,组织机构代码:96216398-8。负责人:熊军,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开发区青岚大道2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3036-7。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244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2091-0。法定代表人: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农安万益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窝堡村,组织机构代码:79440418-8。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奚凯,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裴阳,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邱在香,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洪卫星,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农安万益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奚凯、李勇、裴阳、邱在香、洪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赣民初45号民事判决由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院执行。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新文审 判 员 龙 崎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成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