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艾斯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艾斯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104-1号原告惠州市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徐刚。诉讼代理人曾雪滔,系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人黎永金,系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艾斯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黄氏工业区A栋。法定代表人陈欢。原告惠州市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艾斯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涉案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后为2048.5元由原告惠州市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林杏丁审判员 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江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