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昂与黄春安、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昂,黄春安,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13号原告:徐昂,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绘丹,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春安,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7944611XT。法定代表人:魏春利,任执行董事。原告徐昂与被告黄春安、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徐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昂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徐昂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