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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347号原告:位某,女,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晋州市人,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位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