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347号原告:位某,女,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晋州市人,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位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