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莉君与陈炳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莉君,陈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冯莉君,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潮军,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炳坤,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冯莉君与被告陈炳坤、第三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一、解除原告冯莉君与被告陈炳坤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陈炳坤向原告冯莉君支付违约金440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陈炳坤向原告冯莉君返还房款10000元。2017年1月3日,冯莉君以陈炳坤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000元,本案执行费71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划��了被执行人陈炳坤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人民北支行的银行存款1038.57元并已将该银行账户冻结;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炳坤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景街112号501房,经本院向房管部门核实,该房产已于2016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解封并已将该业产权过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陈炳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