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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陈福强、曾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陈福强,曾紫红,陈鸿强,洪培龙,陈锦川,吴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8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崇德路新世纪豪园三期C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6507856B。主要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曾紫红,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鸿强,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洪培龙,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锦川,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秋萍,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陈福强、曾紫红、陈鸿强、洪培龙、陈锦川、吴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调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8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