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李彬、王立波财产损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云峰,李彬,王立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峰,男,现住海伦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彬,男,现住海伦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波,男,现住海伦市。再审申请人王云峰因与被申请人李彬、王立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云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本案争议的承包田是王云峰应得的家庭承包田,有(2006)海共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和(2006)海农裁字第30号仲裁决定书为证,2006年再审申请人在承包田内种植了月笕草,被二被申请人损毁,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判令二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因损毁植物(月笕草)所造成直接损失855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海共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是解决王云峰与杜振江之间土地发生的争议,其二人对土地使用权达成的调解协议对集体土地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2006年6月5日海伦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2006)海农裁字第30号仲裁决定书,2006年8月15日海伦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又作出(2006)海农裁字第30号补仲裁决定书,该决定书解除了王云峰与海伦市前进乡六合村委会之间家庭承包关系。故王云峰主张本案争议的承包田是其应得的家庭承包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云峰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云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