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佳与李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李晓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938号原告宋佳,女,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晓楠,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佳诉被告李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佳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