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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佳与李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李晓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938号原告宋佳,女,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晓楠,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佳诉被告李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佳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