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行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239号原告深圳市富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121号凯华大厦1201.法定代表人康德慧,总经理。被告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圣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经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