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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汉中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0号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用合计66341.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35元。逾期,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未履行,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支付申请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用合计66341.28元,负��案件受理费1035元,执行费900元。执行中,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履行45000元,剩余21341.28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5000元,剩余执行款6341.28元抵作申请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开具工程款发票税款,案件受理费1035元、执行费900元由申请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