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赵汝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赵汝为,于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赵汝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于小艳,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503号中,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