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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赵汝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赵汝为,于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赵汝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于小艳,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503号中,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