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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晓贵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菏泽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96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保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C座十层。负责人:潘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段清正,该台台长。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菏泽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播放权)的行为,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 判 长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保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