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揭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131号原告:揭某,女,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聂某,男,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揭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揭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揭某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