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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季雨与孙连凯、张敬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雨,孙连凯,张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季雨,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孙连凯,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敬芳,女,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雨与被执行人孙连凯、张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571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623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