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衍汉、杨乌花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衍汉,杨乌花,杨小君,卢小玲,怀化市新夏康石材制造有限公司,怀化市鸿瑞农机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15号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衍汉,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杨乌花,女,苗族,1961年1月1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杨小君,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卢小玲,女,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怀化市新夏康石材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怀化市中方县活水乡龙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36765372W。法定代表人:梁靓。被告:怀化市鸿瑞农机市场有限公司,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02556034。法定代表人:黄衍汉。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衍汉、杨乌花、杨小君、卢小玲、怀化市新厦康石材制造有限公司、怀化市鸿瑞农机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27日被告黄衍汉以石材加工销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行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社建新信用社(以下简称建新信用社)申请贷款800万元,由被告杨乌花、杨小君、卢小玲、怀化市新厦康石材制造有限公司、怀化市鸿瑞农机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行建新信用社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黄衍汉并未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杨乌花、杨小君、卢小玲、怀化市新厦康石材制造有限公司、怀化市鸿瑞农机市场有限公司均未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7年4月30日止,尚欠贷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53.603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衍汉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99万元及利息153.6033万元(本息合计952.6033万元),并由被告杨乌花、杨小君、卢小玲、怀化市新夏康石材制造有限公司、怀化市鸿瑞农机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衍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化解怀化农村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积极帮助清收不良贷款方案》中规定的移送管辖的情形,故向本院申请管辖权转移。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地域管辖,属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鉴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为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积极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依法及时审理涉银行不良贷款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舒冬菊审 判 员 周炳生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