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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珂、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珂,董新,贺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280号申请人:孙珂,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承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新,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贺丽娟,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人孙珂与被申请人董新、贺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紫金国际D幢101室房屋,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新、贺丽娟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人民中路南侧、伊山中路西侧紫金国际12幢1801室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董新、贺丽娟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乡境内236省道东侧兴业城市花园D幢101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