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汤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2017)苏1023执9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本院(2016)苏1023民初614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09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陶双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承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