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郭全德、师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郭全德,师国杰,郭天顺,王秀玲,程喜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9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陵阳镇。负责人张松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原贵山,系该社职工。被告郭全德,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师国杰,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天顺,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秀玲,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程喜顺,男,194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被告郭全德、师国杰、郭天顺、王秀玲、程喜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