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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闻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闻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546号原告:沈某某,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海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闻某,女,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护士,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某,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大业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亦系本案被告。原告沈某某、闻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