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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廖定佳与廖世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定佳,廖世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654号原告廖定佳,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廖世全,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桂霞,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定佳与被告廖世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定佳于2017年7月27日与被告廖世全达成庭外和解,从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定佳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定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定佳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