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荣锋与代陈、严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锋,代陈,严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451号原告:张荣锋,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代陈,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严政,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主要负责人:张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贤,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荣锋与被告代陈、严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荣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张荣锋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廷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