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高安市万达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高安市万达纸箱厂,敖建,刘瑛,曹亮亮,彭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9528460-7。法定代表人熊草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玲,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高安市万达纸箱厂,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1658235-X,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敖建。被执行人敖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瑛,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曹亮亮,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彭秋燕,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被执行人曹亮亮之妻。本院在执行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安市万达纸箱厂、敖建、刘瑛、曹亮亮、彭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网络查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曹亮亮银行存款9205.0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