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江燕、吴可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燕,吴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燕,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可富,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王江燕与吴可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江燕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吴可富支付307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可富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凝秀南路462幢516室,468-1幢16号的房地产。另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江燕同意被执行人吴可富分期付款,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