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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志强、钟绍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强,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强,男。被执行人钟绍兰,女。被执行人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小勇,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任志强申请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小勇应支付申请人任志强案款3946776.0元,承担执行费41867.7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小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执字第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