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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增梅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增梅,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902号原告戴增梅,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闫XX,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增梅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增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增梅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增梅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增梅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