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增梅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增梅,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902号原告戴增梅,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闫XX,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增梅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增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增梅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增梅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增梅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