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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异议人于雪梅因宋有富与罗艳超买卖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有富,罗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异10号案外人于雪梅,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申请执行人宋有富,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申请执行人罗延超,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在本院执行宋有富与罗延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雪梅于2017年5月22日对本院冻结罗延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加信镇邮政街营业所账号为XXXXXXX账户内存款71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雪梅于2017年5月24日以宋有富与罗延超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于雪梅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于雪梅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公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