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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某、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38号申请人:林某,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程某,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4日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林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林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某名下位于武昌区新生路8号中环国际1栋3层202室房屋,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742011807000141)。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林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某名下位于武昌区新生路8号中环国际1栋3层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15041486,建筑面积91.36平方米)房屋;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创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徐阳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