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大伟与合肥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伟,合肥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516号原告:汪大伟,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合肥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松林路与书箱路交口禹洲华侨城柳园2#楼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5537A。法定代表人:林龙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伟诉被告合肥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大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汪大伟诉被告合肥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大伟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