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兴宁支公司、张坚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兴宁支公司,张坚坚,陈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兴宁支公司。住所地:兴宁市人民大道。负责人:彭建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鹏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坚坚,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兴宁市石马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创、李娜,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男,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山,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兴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坚坚、陈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兴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鹏飞,被上诉人张坚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上诉人陈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车损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未通知保险人和对方当事人参与车损现场勘验等程序问题,该鉴定结论亦没有相应的现场勘验清单、维修清单等证据作为依据,鉴定依据明显不足,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应发回重审,对车损重新鉴定。在重审时一并对上诉人提出的免责请求是否支持作出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兴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兴宁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干忠审 判 员 孔宁清代理审判员 赖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幸静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