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旭东、陈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东,陈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旭东,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判处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强(曾用名陈长青),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3日被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旭东、陈强被控盗窃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云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旭东、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杨旭东到云霄县莆美镇贝某146-1号门口,盗走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5250元。二、2017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旭东伙同他人到云霄县新体育场云霄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门口,盗走方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2747元。三、2017年4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旭东伙同他人到云霄县东厦镇船场村一住户门口,盗走方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6181元。四、2017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杨旭东到常山农场华盛花园小区1栋前面小区道路上的停车位,盗走吴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5454元。五、2017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旭东伙同他人云霄县莆美镇顶溪路“城管执法中队”北面的巷子,盗走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5800元。六、2017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旭东伙同他人到云霄县金某179号南面门口的巷子,盗走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6930元。七、2017年5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旭东、陈强到云霄县云陵镇云东路25-2号门口,盗走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6300元。八、2017年5月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杨旭东、陈强到云霄县海洋帝景湾2号楼1梯楼下,盗走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372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旭东、陈强共同盗窃的上述闽E×××××、闽E×××××摩托车销赃他人共计得款2600元,杨旭东、陈强分别分得赃款1800元、800元;杨旭东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的上述五辆摩托车销赃他人得款5300元,杨旭东得赃款3300元。被查获的闽E×××××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吴某1。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云霄县公安局云某2(刑侦)扣字[2017]00007、0000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张某1、方某1、吴某1、林某、何某、张某2、胡某、方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云霄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云价认定(2017)第211号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382元,其中伙同被告人陈强盗窃他人财物二次,价值人民币10020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杨旭东、陈强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杨旭东退赔被害人张文华、方香莲、方泗建、林荣钦、何清燕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250元、2747元、6181元、5800元、6930元,被告人杨旭东、陈强共同退赔胡杰勇、张绍志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6300元、3720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旭东、陈强分别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元、八百元,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小扳手、L型套筒、方型铁棒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潮云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