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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5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安顺居建材商店与王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顺居建材商店,王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5740号原告:北京安顺居建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夏各庄镇段)临***号。注册号:110XXXXXXXX3378。经营者:齐福仓,男,1975年7月5日出生。被告:王慎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安顺居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建材商店)与被告王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商店的经营者齐福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慎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慎俊给付建材商店货款31650元;2.诉讼费用由王慎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慎俊从建材商店购买建材并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1650元未付。2015年7月10日,王慎俊向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五金款叁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31650.00元),欠款人:王建,×××。后王慎俊未给付过货款。王慎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王慎俊向建材商店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五金款叁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31650.00元),欠款人:王建,×××。后王慎俊未给付过货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与王慎俊电话联系,其称已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材料,其认可建材商店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但不会出庭应诉,王慎俊称欠条是其本人出具的,王建是其曾用名,在户口本中有曾用名王建。本院认为,王慎俊从建材商店购买电料并给付部分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慎俊收到货物后应给付相应的货款,故对建材商店要求王慎俊给付货款316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慎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安顺居建材商店货款31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由王慎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