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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东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陈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东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东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东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文忠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