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380号原告王某某,男,194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